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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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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504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09日09:54:49 打印此页 关闭

    2011年9月16日,公安部消防局和CNCA召开消防产品强制认证新闻发布会。中开消防泵自动巡检柜同时具有结构形式相似,零部件材料相同且按相同工艺加工制造以及型号按同一方法编制(包括企业自定义部分)的一组消防泵。消防泵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分为不同的种类 以它全密封、无泄漏、耐腐蚀之特点,广泛用于环保、水处理、消防等部门用来抽送各类液体,是创建无泄漏、无污染文明车间、文明工厂的理想用泵用与消防系统的泵类型都差不多的,只是扬程和流量有不同。气体顶压设备工作型号机电设备由设备、消防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不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泵房。CNCA总工程师刘卫军在会上表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国家通过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产品认证手段,评估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市场准入制度。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是贯彻《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保证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公安部消防局总工程师杜兰萍在会上指出,消防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关系到国家和中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进行安全,要通过企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同时,完善质监、工商和公安工作部门可以联合执法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生产、流通、使用不同领域的监管,推动消防产品发展质量的提升,坚决把住消防产品质量关,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提供一个有力保证。

    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经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发布实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条例》(第122号令)。

    第四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地方以上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生产、流通、使用范围内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要求的法定认证机构认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2014年1月28日,在第二局第一部门联合发布的《部分消防产品强制产品认证公告》中,西部电气控制装置(包括消防水泵控制装置、双电源控制装置、消防自动巡逻控制装置)、消防给水设备产品(包括消防水泵组)和固定消防给水设备(包括消防稳压供水设备)被纳入消防强制产品认证范围。自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起,任何人如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书或未在工厂加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记,不得离开工厂、出售、进口或将工厂用于其他商业活动。

    2014年8月31日,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了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和细则。

    规则细则中详细介绍了认证工作流程、形式进行试验设计标准、证书型号设定原则、工厂质量管理保证学生能力、产品一致性控制技术能力及获证后监督。

    在《实施细则》附件5的出厂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中,要求生产的产品在结构、关键部件类型、主要参数等方面与模型试验样机保持一致。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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